為進一步規(guī)范建設工程消防備案工作,切實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理,根據《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和《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建設工程消防備案的有關要求
建設工程消防備案,可以到消防行政服務窗口申報,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入江蘇消防網“建設工程消防備案系統(tǒng)”在網上申報。申報備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行政服務窗口備案。建設單位應將備案所需的相關材料,報工程所屬轄區(qū)的消防行政服務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員核查后錄入江蘇消防網“建設工程消防備案系統(tǒng)”,出具加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印章的備案憑證。
2、通過“建設工程消防備案系統(tǒng)”備案。(1)消防設計備案未抽中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系統(tǒng)備案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所需的相關材料和備案憑證,報工程所屬轄區(qū)消防行政服務窗口核查。經核查通過的,可以在備案憑證上加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印章;逾期未報送相關備案材料或經核查主要要素明顯不一致的,按虛假備案予以刪除。(2)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未抽中的建設工程,轄區(q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視情派員或者結合舉報投訴組織現場核查備案信息與實際工程情況的一致性。經核查,主要要素明顯不一致的,按虛假備案予以刪除。(3)對虛假備案的,參照應當備案而未備案工程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3、備案申報資料要求。建設單位申報消防設計備案時,應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表》(加蓋建設單位公章)、《消防設計質量承諾書》(加蓋設計單位公章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和消防設計文件;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表》(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復印件。
二、關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抽查比例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抽查比例作以下調整:
。ㄒ唬┤藛T密集場所和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抽查比例由原來90%調整為99%;
。ǘ┮活惛邔幼≌椴楸壤稍瓉60%調整為90%;
。ㄈ└邔訌S房、高層倉庫、高架倉庫、占地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丙類廠房、占地面積大于1000m2丙類倉庫、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丁、戊類廠房、倉庫抽查比例由原來30%調整為80%;
。ㄋ模┏藛T密集場所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除一類高層住宅外的其他居住建筑抽查比例由原來60%調整為80%;
。ㄎ澹┢渌ㄔO工程抽查比例調整為50%。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納入必抽范圍:
(一)未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建設工程;
(二)群眾舉報并查實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建設工程;
。ㄈ┫涝O計備案抽查發(fā)現消防設計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經責令改正并復查合格的竣工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消防備案中遇到的問題,可向當地消防行政服務窗口咨詢。
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